詳細內容
品客 iPhoneX 抽獎活動
活動說明
2018 年 1 月 5 日清晨 00:01 分起至 2018 年 2 月 28 日晚間 11:59 分止,於全國各通路購買品客全系列商品任 2 罐,以簡訊編寫 PG+發票 號碼後八碼至 83811,即可參加抽獎。(發票需能清楚辨識購買時間、購買通路及商品明細及金額)
活動時間
2018/1/5 ~ 2018/2/28
活動費用
1.本活動僅適用以手機編寫簡訊參加,接收登錄成功通知簡訊每則5元 (登錄成功通知簡訊費用將於次月電信帳單中收取)。
2.中華電信/遠傳電信/台灣大哥大/亞太行動/台灣之星電信月租型用戶皆可 參加;除遠傳預付卡門號外,其他預付卡門號恕無法參加。
2.中華電信/遠傳電信/台灣大哥大/亞太行動/台灣之星電信月租型用戶皆可 參加;除遠傳預付卡門號外,其他預付卡門號恕無法參加。
活動獎項
iPhone X 64G(市價 NT$35,900),共 6 台。
1. 贈送 iPhone X 64G,以實機為準,中獎者不得要求指定顏色、型號、更改獎項或其他類型贈品,亦不得轉換、轉讓或折換現金。
2.中獎之獎項如有其他費用負擔時,包含但不限於手續費、及其他相關費用,均由中獎者負擔,如中獎者不願繳納或未於主辦單位規定期限內繳 納時,視同放棄。
3. 中獎者一旦簽收獎項後,若有遺失或被竊等喪失所有權之情形,主辦單位不負責補發該獎項之責任。
1. 贈送 iPhone X 64G,以實機為準,中獎者不得要求指定顏色、型號、更改獎項或其他類型贈品,亦不得轉換、轉讓或折換現金。
2.中獎之獎項如有其他費用負擔時,包含但不限於手續費、及其他相關費用,均由中獎者負擔,如中獎者不願繳納或未於主辦單位規定期限內繳 納時,視同放棄。
3. 中獎者一旦簽收獎項後,若有遺失或被竊等喪失所有權之情形,主辦單位不負責補發該獎項之責任。
抽獎方式
主辦單位將於 2018 年 1 月 18 日抽出 1 名、2018 年 2 月 1 日抽出 2 名、 2018 年 2 月 14 日抽出 2 名、2018 年 3 月 1 日抽出 1 名。 2018 年 1 月 22 日、2018 年 2 月 5 日、2018 年 2 月 21 日、2018 年 3 月 5 日公布得獎者名單於品客粉絲團 www.facebook.com.tw/pringlestw。
※未中獎發票可累計至下次抽獎,直至 3 月 1 日最後一次抽獎為止。
※未中獎發票可累計至下次抽獎,直至 3 月 1 日最後一次抽獎為止。
兌獎方式
1. 主辦單位將於得獎名單公布後,由專人於 2018 年 3 月 7 日前以電話通 知得獎人,並請得獎人自行下載列印領獎信函。
2. 得獎人須於領獎信函裡註明之指定兌獎期限內,填妥領獎信函連同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發票正本,以掛號方式於 2018 年 3 月 14 日前寄回 「104 台北市中山區復興北路 368 號 5 樓品客活動小組」收(寄出日期以 郵戳日期為憑),逾期視同放棄兌獎權利。
3. 得獎人寄回之領獎信函及相關資料,經主辦單位審核無誤,且確認機會中獎稅金款項繳納無誤,即會通知得獎者兌獎相關事宜,於 2018 年 4 月 20 日前以宅配寄出獎項。
4. 本活動相關事宜請洽品客台灣消費者免付費專線:0800-888-926,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上班日 10:00~17:00(不含例假日)。
2. 得獎人須於領獎信函裡註明之指定兌獎期限內,填妥領獎信函連同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發票正本,以掛號方式於 2018 年 3 月 14 日前寄回 「104 台北市中山區復興北路 368 號 5 樓品客活動小組」收(寄出日期以 郵戳日期為憑),逾期視同放棄兌獎權利。
3. 得獎人寄回之領獎信函及相關資料,經主辦單位審核無誤,且確認機會中獎稅金款項繳納無誤,即會通知得獎者兌獎相關事宜,於 2018 年 4 月 20 日前以宅配寄出獎項。
4. 本活動相關事宜請洽品客台灣消費者免付費專線:0800-888-926,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上班日 10:00~17:00(不含例假日)。
注意事項
1. 本活動主辦單位為美商家樂氏行銷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活動執行單位為尚藍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本活動參加者於參加簡訊活動同時即已同意並接受本活動所有規範,活動辦法及中獎名單依品客粉絲團之公佈為準。本活動所得之消費者門號等個人資訊,僅作為本次抽獎活動之使 用,不會作為它途使用。
2. 每支手機門號不限制參加次數,同一姓名及手機門號僅限得獎乙次。 每張發票限登錄乙次。另為防止舞弊情形,兌獎發票打印日期必須在中 獎日期之前。
3. 中華電信/遠傳電信/台灣大哥大/亞太行動/台灣之星電信月租型用戶皆 可參加;除遠傳預付卡門號外,其他預付卡門號恕無法參加。本活動僅 適用以手機編寫簡訊參加,接收系統回覆簡訊每則 NT$5。
4. 本活動參加者成功傳送簡訊至 83811 後,即時會收到一則登錄成功通 知簡訊。每則簡訊僅可登錄一筆發票號碼<如:PGXXXXXXXX>,每張發 票僅可登錄一次,重複登錄無效。請參加者務必保留登錄之正本發票及交易明細表,以利兌獎時供主辦單位審核,活動期間登錄發票時間以主 辦單位系統時間為主。
5. 得獎人如為未成年者,應由法定代理人協同辦理領獎及一切相關手續。
6. 參加者保證所有填寫或提出之資料均為真實、正確,且未冒用或盜用 任何第三人之資料,如因得獎人之個人基本資料不實或填寫不正確或不 完整導致無法通知或寄送獎項者,視同得獎人自願放棄中獎資格,獎項 將不另行補發,主辦單位不負任何責任,且如有致損害於主辦單位或其 他任何第三人,參加者應負一切相關責任。
7. 抽獎活動得獎人須憑中獎發票正本、領獎信函兌獎,發票正本之一切 查驗,以主辦單位之審核為準,任何非法、殘缺不全、經更動、複製、 影印及有任何印刷、機械或其他錯誤之發票均屬無效,即取消領獎資格,主辦單位並保留法律追訴之權利。一旦經寄交主辦單位兌領獎項並 簽署得獎收據後,即不得要求退還,得獎人不得異議。
8. 依中華民國稅法規定,主辦單位對得獎者所給付之機會中獎年度累計 獎項價值 NT$1,000 元(含)以上,主辦單位將依相關法令規定開立各類所 得稅扣繳憑單給各得獎者,並於次年度寄發所得扣(免)繳憑單。獎項價值 超過 NT$20,000 元時,納稅義務人如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者,主 辦單位依法需按機會中獎獎金之給付全額扣取百分之十之所得稅稅款; 納稅義務人如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需按中獎獎金或給與按給 付全額扣取百分之二十之所得稅稅款,主辦單位將待得獎者付清應予扣 繳之所得稅稅款後再寄送獎品。得獎者將於 2019 年初收到 2018 年度活 動協辦機構開立之中獎所得扣繳憑單。得獎者若不願意配合,則視為自動棄權,不具得獎資格。
9. 本活動之兌獎權利、得獎資格及(或)所有獎品不得轉換、轉讓或折換現金。獎項以公佈於本網站上的資料為準,如遇不可抗力之因素,主辦單 位保留更換其他等值獎項之權利,且無需事前通知或公布。
10. 主辦單位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蒐集、處理及利用參加者的個人資料, 包含足以識別個人姓名、行動電話、電子郵件地址與地址等資訊。上述 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將僅限本次活動之用,並遵守個人資料 保護法之規定妥善保護參加者的個人資訊。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3 條 規定,參加者可向主辦單位行使之權利包括:查詢、閱覽、複製、補 充、更正、處理、利用及刪除。參加者可以書面之方式向主辦單位提出 請求(地址:台北市內湖區內湖路一段 314 號 4 樓之 1),就該書面請求之決定,主辦單位將於收到書面請求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通知參加 者。前述十五日期間於必要時,得予再延長十五日,主辦單位並將以書 面通知參加者。如係請求查詢或閱覽文件,參加者應於收受主辦單位通 知後,於通知指定之期間內,至主辦單位通知函指定之地點查詢或閱 覽。參加者亦可拒絕提供相關之個人資料,但若無完整的資料,參加者 將無法參加本活動。參加者一旦參加此活動,將視為同意授權主辦單位 蒐集、處理與利用參加者參加活動時所提供之個人資料。資料利用期間為本活動期間及本活動辦理完畢為止,利用地區為中華民國台灣地區(台 澎金馬)。
11. 活動參加者於參加本活動之同時,即視為同意接受本活動所有內容及細則之規範,如有違反本活動注意事項之行為,主辦單位得取消其中獎資格,並對於任何破壞本活動之行為保留法律追訴權。
12. 如有任何因郵遞、電腦、網路、電話、技術或不可歸責於主辦單位之 事由,而使參加者所寄出或登錄之資料有延遲、遺失、錯誤、無法辨識 或毀損之情況,主辦單位不負任何法律責任,參加者亦不得因此異議。
13. 本活動限中華民國台灣地區(台澎金馬)之居民參加。主辦單位保有參 加者資格審核權,於任何時間,可針對參加者之資格進行確認 (包括參加 者身份、年紀、與居住地等),以確認參加者符合本條款之得獎資格。本 活動之相關條件與參加者之資格,如有任何爭議者,主辦單位保有最終 認定及解釋之權利。
14. 主辦單位在法律許可範圍内保留取消、變更、調整或解釋活動內容或 變更或延後期間之權利。主辦單位以及所屬配合之活動執行單位、廣告 廠商的員工恕不得參加本活動。
15. 參加者須自行負擔因參加本活動所發生之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於郵 資及可能之稅負。
16. 主辦單位對於此獎項或使用此獎項時所造成的任何損失、傷害、個人 意外或死亡概不負責。
17. 若本條款之部分內容被認定為無效或不可執行者,其餘條款之效力及 可執行性不受影響。
18.上述條款之準據法為中華民國法律,若因本活動而發生任何爭議時, 應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2. 每支手機門號不限制參加次數,同一姓名及手機門號僅限得獎乙次。 每張發票限登錄乙次。另為防止舞弊情形,兌獎發票打印日期必須在中 獎日期之前。
3. 中華電信/遠傳電信/台灣大哥大/亞太行動/台灣之星電信月租型用戶皆 可參加;除遠傳預付卡門號外,其他預付卡門號恕無法參加。本活動僅 適用以手機編寫簡訊參加,接收系統回覆簡訊每則 NT$5。
4. 本活動參加者成功傳送簡訊至 83811 後,即時會收到一則登錄成功通 知簡訊。每則簡訊僅可登錄一筆發票號碼<如:PGXXXXXXXX>,每張發 票僅可登錄一次,重複登錄無效。請參加者務必保留登錄之正本發票及交易明細表,以利兌獎時供主辦單位審核,活動期間登錄發票時間以主 辦單位系統時間為主。
5. 得獎人如為未成年者,應由法定代理人協同辦理領獎及一切相關手續。
6. 參加者保證所有填寫或提出之資料均為真實、正確,且未冒用或盜用 任何第三人之資料,如因得獎人之個人基本資料不實或填寫不正確或不 完整導致無法通知或寄送獎項者,視同得獎人自願放棄中獎資格,獎項 將不另行補發,主辦單位不負任何責任,且如有致損害於主辦單位或其 他任何第三人,參加者應負一切相關責任。
7. 抽獎活動得獎人須憑中獎發票正本、領獎信函兌獎,發票正本之一切 查驗,以主辦單位之審核為準,任何非法、殘缺不全、經更動、複製、 影印及有任何印刷、機械或其他錯誤之發票均屬無效,即取消領獎資格,主辦單位並保留法律追訴之權利。一旦經寄交主辦單位兌領獎項並 簽署得獎收據後,即不得要求退還,得獎人不得異議。
8. 依中華民國稅法規定,主辦單位對得獎者所給付之機會中獎年度累計 獎項價值 NT$1,000 元(含)以上,主辦單位將依相關法令規定開立各類所 得稅扣繳憑單給各得獎者,並於次年度寄發所得扣(免)繳憑單。獎項價值 超過 NT$20,000 元時,納稅義務人如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者,主 辦單位依法需按機會中獎獎金之給付全額扣取百分之十之所得稅稅款; 納稅義務人如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需按中獎獎金或給與按給 付全額扣取百分之二十之所得稅稅款,主辦單位將待得獎者付清應予扣 繳之所得稅稅款後再寄送獎品。得獎者將於 2019 年初收到 2018 年度活 動協辦機構開立之中獎所得扣繳憑單。得獎者若不願意配合,則視為自動棄權,不具得獎資格。
9. 本活動之兌獎權利、得獎資格及(或)所有獎品不得轉換、轉讓或折換現金。獎項以公佈於本網站上的資料為準,如遇不可抗力之因素,主辦單 位保留更換其他等值獎項之權利,且無需事前通知或公布。
10. 主辦單位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蒐集、處理及利用參加者的個人資料, 包含足以識別個人姓名、行動電話、電子郵件地址與地址等資訊。上述 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將僅限本次活動之用,並遵守個人資料 保護法之規定妥善保護參加者的個人資訊。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3 條 規定,參加者可向主辦單位行使之權利包括:查詢、閱覽、複製、補 充、更正、處理、利用及刪除。參加者可以書面之方式向主辦單位提出 請求(地址:台北市內湖區內湖路一段 314 號 4 樓之 1),就該書面請求之決定,主辦單位將於收到書面請求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通知參加 者。前述十五日期間於必要時,得予再延長十五日,主辦單位並將以書 面通知參加者。如係請求查詢或閱覽文件,參加者應於收受主辦單位通 知後,於通知指定之期間內,至主辦單位通知函指定之地點查詢或閱 覽。參加者亦可拒絕提供相關之個人資料,但若無完整的資料,參加者 將無法參加本活動。參加者一旦參加此活動,將視為同意授權主辦單位 蒐集、處理與利用參加者參加活動時所提供之個人資料。資料利用期間為本活動期間及本活動辦理完畢為止,利用地區為中華民國台灣地區(台 澎金馬)。
11. 活動參加者於參加本活動之同時,即視為同意接受本活動所有內容及細則之規範,如有違反本活動注意事項之行為,主辦單位得取消其中獎資格,並對於任何破壞本活動之行為保留法律追訴權。
12. 如有任何因郵遞、電腦、網路、電話、技術或不可歸責於主辦單位之 事由,而使參加者所寄出或登錄之資料有延遲、遺失、錯誤、無法辨識 或毀損之情況,主辦單位不負任何法律責任,參加者亦不得因此異議。
13. 本活動限中華民國台灣地區(台澎金馬)之居民參加。主辦單位保有參 加者資格審核權,於任何時間,可針對參加者之資格進行確認 (包括參加 者身份、年紀、與居住地等),以確認參加者符合本條款之得獎資格。本 活動之相關條件與參加者之資格,如有任何爭議者,主辦單位保有最終 認定及解釋之權利。
14. 主辦單位在法律許可範圍内保留取消、變更、調整或解釋活動內容或 變更或延後期間之權利。主辦單位以及所屬配合之活動執行單位、廣告 廠商的員工恕不得參加本活動。
15. 參加者須自行負擔因參加本活動所發生之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於郵 資及可能之稅負。
16. 主辦單位對於此獎項或使用此獎項時所造成的任何損失、傷害、個人 意外或死亡概不負責。
17. 若本條款之部分內容被認定為無效或不可執行者,其餘條款之效力及 可執行性不受影響。
18.上述條款之準據法為中華民國法律,若因本活動而發生任何爭議時, 應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